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1-01-13 00:00:00 点击量:827
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
徐圩质安罚字〔2021〕第1号
当事人: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
单位地址: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
统一信用代码:91430000183767537H
经查:2020年12月18日抽查发现,你单位承建徐圩新区第二水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期间,中标项目负责人盛莉不在岗,桩基工程施工报验程序不完善,清水池建筑材料(预制方桩)使用前未及时进行检验,未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,且施工过程中存在基桩意外断裂和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现象。
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:
1.2020年12月18日建设单位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报告1 份;
2.2020年12月23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许龙光调查笔录1 份;
3.2020年10月23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樊乘风调查笔录1 份;
4.2020年10月23日建筑材料生产单位(建华建材连云港有限公司)区域经理尉欢调查笔录1份;
5.2020年10月23日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助理张久远调查笔录1份;
你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“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:(一)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、检测仪 器并规范标准,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.....;(三)对进场的建筑材料、构配件、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、砂浆进行检验, 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,由专人签字;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;(五)及时、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,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,不得弄虚作假”等有关规定,应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2020年12月28日本机关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徐圩质安权告字〔2020〕第46号),你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,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根据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,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(四)未及时、同步按照规 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,或者弄虚作假的。”的规定,本机关责令你限期5天改正,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,请你保证中标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,并调整经验丰富的现场负责人到场协助管理,同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,编制清水池等单体桩基检测方案,扩大检测比例,确保工程质量。
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限期为: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(末日为节假日顺延)到中国银行连云港徐坏支行交 清上述款项,收款人: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(连云港徐圩新区)财政局,账号:536560143109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,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不申请复议或起诉,又不履行本决定的,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复议或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